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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最低工资(2023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2024年03月28日  阅读 327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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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起,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每小时23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580元。此次调整是对去年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微调,并考虑到了生活成本和经济发展的双重因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通知称,根据《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和《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每小时23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580元。此次调整是针对去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微调,并考虑了生活成本和经济发展等多重因素。据相关部门介绍,这次调整将对全市100万名劳动者产生影响,其中一些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将做出相应的调整。此外,在新最低工资标准下,广州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支付最低工资的义务。

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对于其他城市来说如何?2023年起,全国范围内多个城市都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以广东省为例,在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上浮动较小的深圳市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7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000元;而标准较低的梅州市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5元,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因此,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底线约束,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广州市此次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虽然涉及到的行业并不广泛,但作为重要的调节机制,对于解决当前就业和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有着积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盯轮配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广州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2。2元/小时。

1、广东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类。

2、广州、深圳执行一类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300元/月,深圳市调整为2360元/月,两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2。2元/小时。

3、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执行二类标准,二类标准调整为19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小时。

4、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执行三类标准,为17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0元/小时。

根据湛江市近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湛江市从执行四类标准调整为执行三类标准。

5、四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为162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1元/小时。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高温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被拖欠工资怎么办?

1、和单位协商一致,单位支付员工工资。

2、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协调,单位支付员工工资。

3、申请劳动仲裁,经过裁决之后单位支付员工工资。

4、裁决后单位拒不支付可申请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若有其他问题请您联系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21〕34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我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附后。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五、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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